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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高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牛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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