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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冬华,株洲市建设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利民,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成、陈某同意解除本案诉争(2008年6月11日)的购木合同。

二、被上诉人刘某成、陈某履行第二项义务后,被上诉人刘某成、陈某及上诉人张某某均不再就本案的事实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未按期履行第二项义务,上诉人张某某可就该x元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合计2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一审反诉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成、陈某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曹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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