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昌县恒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略)。
申请再审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某、郅某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葫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高某达成庭外调解意向,双方自愿调解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维良
代理审判员张颂秋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