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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X镇X村第十二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新蓉担任记录,于2010年7月23日在广东省英德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某、被上诉人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傅某某于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1999年8月8日,彭某某与傅某某生育一女孩,取名彭某,现在校就读,并随傅某某共同生活。

另查明,2006年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傅某某自愿离婚;

二、彭某某与傅某某婚生之女彭某由彭某某抚养至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傅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彭某某x元,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彭某某x元,201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彭某某x元;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异议;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傅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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