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略)车城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略),(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女,某某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李(略),(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略),(略)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略)车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略)车城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2日组织双方某行了调解。书记员洪志芳担任记录。原告(略)车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略)、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于2012年4月16日前,腾空(略)车城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沙市X路X号X栋X房屋;
二、方某腾空上述房屋的当日,(略)车城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方某搬家补偿费8000元;
三、(略)车城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00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502.50元,(略)车城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某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洪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