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某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38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在帮助许昌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做销售培训时,认识了在该公司购买商品房的苏某某。后郑某以帮助苏某某低价购房为由取得苏某钊的信任。2005年9月7日,郑某利用伪造的购房合同,以许昌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苏某某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一份,骗取苏某某购房预付款3万元。

案发后郑某退出赃款3万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朱某某的证言,房屋买卖协议两份,许昌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之意,并已退回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武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菅卫华(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