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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张某玩忽职守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3月15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3月15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新县检刑抗[2011]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桦、李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海燕

审判员吕晓东

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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