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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07年1月24日在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民权县供电局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民权县供电局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0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6日作出(2010)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13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冯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某礼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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