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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润升高科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洛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供用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X区,故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都在洛阳市X区,案件应由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供用水合同纠纷,原审原告为原审被告供水地在洛阳市X区,即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某

审判员:巨新民

审判员:杨某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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