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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张留健),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的住所地在乡市卫滨区X路X街X号楼X单元X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向军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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