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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杨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迪坤(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杨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诉与被告杨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庭外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某元

审判员张人俊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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