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徐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徐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徐某甲、徐某乙之父。
申请执行人张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
代表人张某戊,组长。
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丁、张某丁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618、647、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丁、张某丁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的征地款在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塬村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