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被告人王某某趁本村村民柴国堂养鸡场无人之机,多次钻进养鸡场存放玉米的库房,盗窃玉米30袋,卖给本村村民董xx、封xx,获款后挥霍。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经价格鉴定部门评估:被盗玉米价值28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柴xx的陈述,证人董xx、柴xx、封xx等人证言,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书证及价格鉴定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主动交纳了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