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先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庞定昌(已判刑)、李家淼(另案处理)经商谋后,在合浦县客运中心搭乘被害人梁某驾驶的桂E-x出租车前往府福成镇。当车行驶至合浦县X村X路段时,被告人一伙要求停车,后持枪以暴力威胁手段抢走梁某的诺基亚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50元)及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37元,超市购物卡及手机卡等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同案人笔录照片、估价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以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辩称,其参与抢劫是事实,但犯意不是其提出的,不是主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庞定昌(已判刑)、李家淼(另案处理)经商谋后,在合浦县客运中心搭乘被害人梁某驾驶的桂E-x出租车前往府福成镇。当车行驶至合浦县X村X路段时,被告人一伙要求停车,后持枪以暴力相威胁,抢走梁某的诺基亚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50元)及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37元,超市购物卡及手机卡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合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07年11月26日22时许,该局接到梁某报予以立案侦查,2010年12月26日,该局刑侦支队接到举报,将在逃的被告人孙某抓获。
2、被害人梁某陈述,2007年11月26日21时许,三名男子雇其驾驶的桂x出租车从合浦县X镇X村委会路边,当车行驶至该村X村路口时,这伙人要求其停车,坐在后座的两名男子分别各持一支抢对着其,坐在副驾驶座的男子对其进行搜身,共抢走其诺基亚手机一台及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37元,超市购物卡及手机卡等物品。
3、证人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被害人梁某一起在合浦客运中心等客,9时许有三名男子上了梁某的车,11时许其就听说梁某被那三人抢了钱和手机。
4、估价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梁某被抢的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和同案人。
5、同案人庞定昌、李家淼均供述,2007年11月的一晚,其二人与孙某在合浦县客运中心搭乘一辆出租车前往福成镇,当车行驶至合浦县X村路口时,其一伙人要求停车并持抢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530多元和一台诺基亚手机,后三人各分得现金一百多元,李家淼将手机拿去。
6、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对与庞定昌、李家淼二人共实施本起抢劫,在抢劫中其实施搜身,并分得赃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孙某对庞定昌、李家淼进行了辨认,证实三人共同实施本起持枪抢劫犯罪。
8、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证实本起抢劫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通过其亲属向本院主动交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以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积极主动参与抢劫,动手搜身,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孙某辩称其不是主犯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抢劫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本院已予代收,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福萍
审判员廖辉凯
审判员庞晓湖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