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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陈××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女,汉族,农民。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陈××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邓某×。双方于2005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当年7月一起去广东打工,半年后夫妻分居,并于2006年双方失去联系,至今已经长达5年之久,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①豫唐结字(略)号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13日登记结婚;②唐河县X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5年,现被告陈××下落不明;③证人文建阁、王录焕的出庭证词,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的感情状况及子女、财产状况。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且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均能证明各相关客观真实情况,均应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陈××系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05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邓某×,现随原告生活。2005年6月,原、被告一起去广东打工,半年后夫妻开始分居至今。自2006年至今双方失去联系,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席梦思床一张,被子六床。上述财产现均在原告处。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来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陈××系自由恋爱相识并结婚,感情基础牢固。但自2005年11月双方因琐事生气分开后,双方再无联系,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已达6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请求抚养儿子邓某×,抚养费自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陈××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由原告邓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担;

三、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杰

审判员汤凯

人民陪审员李庆岭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陈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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