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
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2日,原告委托被告递送100片x.1电子产品至威伦酒店,在递送过程中上述产品被被告遗失,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对此,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某人民币5,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