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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

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2日,原告委托被告递送100片x.1电子产品至威伦酒店,在递送过程中上述产品被被告遗失,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对此,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某人民币5,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某某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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