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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晏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系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古大桥。

法定代表人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峗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晏某某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x元;

2、双方就本案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合计2329元,被上诉人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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