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某,男。
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服刑期至2014年12月9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1年11月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曾某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投入监狱改造与生产当中,改造上能严格按三十八条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上积极肯干,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每月生产产值都排在前八名,能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09、2010年各科成绩均合格,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次,成绩考核截至2011年9月止,获记奖励分94.5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三年十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聂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