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杨某,女,汉族,乾县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倪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县人。
委托代理人倪某乙,男,生,汉族,系被申诉人倪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倪某丙,男,汉族,住(略),退休干部。
杨某因与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0)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咸检民抗字(2010)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咸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财产部分。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终结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乾县人民法院(2010)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昕
审判员潘义民
代理审判员张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