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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乐县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乐县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文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乐县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瑞坤

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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