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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翟某某、曹某戊、曹某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翟某某、曹某戊、曹某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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