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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杨某乙、丁某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被告杨某乙。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杨某乙、丁某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和平

人民陪审员夏力军

人民陪审员黄小文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乙小

附判决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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