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被告杨某乙。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杨某乙、丁某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和平
人民陪审员夏力军
人民陪审员黄小文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乙小
附判决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