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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人与被上诉人完某、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完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许昌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23岁。

上诉人马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根东、被上诉人完某、被上诉人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张某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尚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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