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任某非法经营和林某、陈某、陈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曾因赌博于2006年9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9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月1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9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2月1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陈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初至12月19日,被告人任某为牟利而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接收下线被告人陈某、陈某及任某青(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并将其中的6万元和自某所押的3万元,合计9万元投注款报给林某,从林某处赚取投注额11%的好处费。

被告人陈某为赚取投注额10%的好处费,接收陈某芹、蔡某、陈某春、程英虎(均另案处理)等人的5万元六合彩投注,并连同自某的1万元投注款一起上报给被告人任某。

被告人陈某为赚取投注额10%的好处费,接收陈某花、章某、蔡某花、王某富(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投注7.2万元,并连同自某的3万元投注款一起上报给被告人任某。

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A、B、C、D、E、F、G、H、I某证言;2、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4、违法记录证明;5、归案经过;6、自某、立功证明。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陈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任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自某,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德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某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某投案,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的,是自某。对于自某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某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某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某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某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