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谭子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男,(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1)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刘士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