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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与诉被上诉人熊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成干,益阳市X区新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罗某与诉被上诉人熊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罗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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