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
被告厚某,女。
原告卢某诉被告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勤英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离婚复婚后关系不好,争吵不断。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可。主要是原告天天上网吧,不顾家庭,希望原告改过,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相识恋爱,2001年2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9日育一子卢某。原、被告2004年3月3日离婚,当月17日复婚。复婚后双方因故有争吵。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双方离婚后随即复婚,说明还是有感情的,复婚后有争吵在所难免,双方感情尚处磨合期,彼此还在不断的适应中,产生矛盾,双方还应从自身找原因,彼此多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有可能改善的。鉴于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勤英
书记员黄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