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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诉人因不服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给第三某湘潭中明矿业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某

行政裁定书

(2011)潭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县X村X组。

负责人罗某,职务,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乙,职务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县X村X组。

负责人彭某丙,职务组长。

三某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学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

法某代表人谢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湘潭县政府法某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法某股股长。

第三某(原审第三某)湘潭中明矿业有限公司。

法某代表人聂某,职务董事长。

三某诉人因不服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给第三某湘潭中明矿业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某(2011)雨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某成由审判员张防修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定钧、谢某参加的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为,三某告在2010年3月前就已经知道湘潭县人民政府为湘潭中明矿业有限公司颁发了潭国用(2007)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知道该行为和争议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事实,但是向人民法某提起行政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某九条就关于“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某起诉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某月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三某告的起诉。

三某诉人上诉认为,一、原审法某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上诉人向人民法某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某规定的诉讼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1、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某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法某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某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悼念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某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上诉人在第一审答辩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上诉人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2010年9月,上诉人的村民在该争议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时受到第三某阻扰,才知道该宗土地已非法某性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未提出任何异议。一审法某认定上诉人在2010年3月前就已知道被上诉人为第三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因此,一审法某对该事实的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某一条的规定,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依据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上诉人,更未向上诉人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依据以上规定,计算该的案起诉期限应当从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期限之日起计算。电视节目对上诉人的集体土地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依照法某程序履行公告、听某、告知等义务,上诉人无法某过正常程序获取被上诉人实施征收的具体行为的相关信息,因此确定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应当从上诉人通知合法某径已全面获取被上诉人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信息之日起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某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某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某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即未提出上诉人起诉超过法某期限的抗辩,更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某期限,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明显违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某以支持。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湘潭县X乡人民政府、梅林桥乡X乡石灰厂与三某诉人所签订的协议,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所有权主体,该宗土地应当属于三某诉人集体所有。被上诉人湘潭县人民政府征收三某诉人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某、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办理。被上诉人在实施征收三某诉人所有的集体土地过程中暗箱操作,未征求三某诉人的任何意见,未给予三某诉人任何补偿,被上诉人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三某诉人的合法某益。综上所述,一审法某超出双方当事人争诉的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任空作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错误裁定,该裁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某益,请求上级人民法某依法某销一审裁定,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湘潭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某九条规定: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某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某月内提出。法某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的申请已超过法某诉讼期限。二、1984年,梅林桥镇X镇企业办与梅林桥镇X组签订了《关于征收杨某队山及树木的协议》,与泉塘村X组签订了《关于征收东升、老屋两队荒山的协议》,给予了补偿(见附件一),并于1990年6月进行了清非(见附件五),此宗土地就变为了梅林桥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三、2006年元月,梅林桥镇人民政府与株洲中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书,将梅林石灰厂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封面建筑物和设备所有权等转让给株洲中明实业有限公司,并由湘潭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见附件二)。

四、因此宗土地原属梅林桥镇集体所有,依法某能转让,所以通过报批。将此宗土地报批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见附件三),征收批准后,根据中明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经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梅林桥镇X村民委员会在图纸上签字认可,四至清楚无误),并交纳有关税费,于2007年6月27日与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某程序颁发了潭中用(2007)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见附件四)。

综上所述,我县颁发的潭中用(2007)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依法某程序颁发的,请二审法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第三某湘潭中明矿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某九条规定:“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某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某月内提出。法某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公民、法某、其他组织向人民法某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某期限内提出。”三某诉人中的罗某、彭某丙、彭某乙的五人于2010年11月1日在接受湘潭市人民政府派员进行调查时就明确明确调查的成员、他们三某于2010年元月通过关系到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中明矿业集团持有国土证的相关资料,并知道了宗土地的国有证编号和争议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事实。三某诉人上诉称2010年9月上诉人的村民在争议土地上进行耕作受到第三某阻扰,才知道该宗土地已非法某性为国有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三某诉人从2010年元月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至向人民法某提起诉讼时止,明显超过了法某规定的三某月期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根据《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某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防修

审判员刘定钧

审判员谢某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恋

附:本案适用的法某条文

《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六)起诉超过法某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某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某、法某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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