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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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因本案于200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徐XX在本市X路XXX弄XX号房内,以设置赌博类游戏机形式开设赌场。在经营期间,徐XX每天获利人民币一千元左右。2009年1月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七浦路XXX弄XX号游戏机房进行检查,并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5台,抓获被告人徐XX及部分参赌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XX、高X、孙X、钱XX、赵XX、于XX、范XX、王XX、王XX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和被告人徐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徐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09年7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赌具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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