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民权县X镇X村委王某元村X组会计期间,将政府给该村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x元,归个人使用,用于给其它企业垒院墙,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x、王某x、王某x、王某x、何xx、李xx、赵xx的证言、领款单、存取款单、城关镇X村委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民权县X镇X村委王某元村X组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国家土地补偿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赃款全部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