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黄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
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0)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黄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7日前履行。被执行人黄某提供了房产担保。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月塘支行(略)XXX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