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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

被告马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被告马某应给付原告许某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7月1日前给付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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