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邓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昆明某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原昆明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声学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昆明某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另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68元(原告预付),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三、原告应于2010年7月7日之前向被告出具金额为人民币x元的增值税发票;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