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陈某的欠款纠纷,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财产所地在均在沅江辖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上诉人张某承包了岳常高速公路十五标段的土石方托运工程,其工程车从2010年2月24日至同年6月6在被上诉人陈某设在南县X乡的加油站加油,累计拖欠油款58.1万元,加上陈某原替张某垫付在沅江加油站的油款120万余元,张某共欠陈某178.1万元,张某陆续给付陈某67万元,尚欠陈某油款111.1万元。陈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张某拖欠陈某的油款而引发的纠纷,应认定为购销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但因张某的工程车一直在陈某设在南县的加油站加油,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南县,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徐某某

代理审判员郭某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