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兴县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永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兴县X乡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