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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某、白河县逸酒酒业有限公司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白河县逸酒酒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4。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依据安康市X区公证处2010年9月25日做出的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0)安汉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及白河县逸酒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万元及相关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及白河县逸酒酒业有限公司已分三次分别用处置工程车款及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抵偿执行标的款本金(略).00元、罚息(略).00元,现尚欠本金(略).0T[下余执行款项的偿还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某、白河县逸酒酒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160万元;2012年元月22日前偿还120万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自愿真实、合法有效,应予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2010)安汉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恢复全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刘春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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