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基于与被上诉人张某庭外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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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辉
审判员邵莉茜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