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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戴丽,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陕西省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某人代某,女,住(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某人文某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注册号×××。

法定代某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注册号×××。

法定代某人权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胡某与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捷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戴丽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戴丽称,2009年1月9日其与华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华捷公司开发建设的凤城明珠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并已装修入住。现申请执行人胡某认为案外人侵占其房屋为由要求案外人腾房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案外人戴丽腾房一事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200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中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x元购买了凤城明珠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但被执行人中立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期间交付房屋,申请执行人胡某遂与被执行人中立公司、华捷公司形成诉讼。2010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中立公司、华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某交付凤城明珠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宣判后,被执行人华捷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戴丽于2011年7月30日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中查明,2009年1月19日案外人戴丽与被执行人华捷公司签订了GF-2000-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以x元购得和申请执行人胡某所购的同一商品房,即中立公司、华捷公司开发建设的凤城明珠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并装修后入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某以(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请求被执行人华捷公司、中立公司交付房屋,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交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戴丽虽持有与被执行人华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某,其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戴丽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芳玲

审判员王某成

代某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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