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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兰某与被上诉人殷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彬,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殷某之子,住(略)。

上诉人兰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给上诉人兰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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