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部,住所地常德市X乡。
负责人孔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女,72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部与被上诉人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部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部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建华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周立军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