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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提出了缓交申请,缓交期限到期后,本院再次通知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夏

审判员贾先来

审判员杜方柏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江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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