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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璩某、原审第三人夏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璩某、原审第三人夏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蒋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上诉人蒋某负担。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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