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辉,湖南都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因被告陈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133.43元。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4月9日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自愿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不含已给付部分)。该款在本调解书签收时全部付清。

二、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岑江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