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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女,23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赵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5月份,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其是焦某电视台记者,能够给焦某、王x办记者证,共收取焦某、王x五百四十元,通过他人为焦某和王x办理了假的新闻记者证。

2.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谎称能够为焦某办理银行贷款,累计骗取焦某现金十万元。

3.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帮助其表嫂孔xx开办诊所为由,并谎称能够为孔xx办理银行贷款,累计骗取孔xx现金五万四千三百元。

4.200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为办理个人银行透资卡,通过他人以二某元的价格私刻焦某市广播电视局公章一枚。

5.2011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为去担保公司办理银行贷款手续,通过他人以三百元的价格私刻焦某市广播电视局办公财务专用章和山阳区X区卫生医院公章各一枚。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焦某、孔xx的陈述,证人冯某、冯某x、范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借某、收条、假记者证、手机短信、虚假银行贷款合同、存款记录,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其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成立。被告人冯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六条、第二某八十条第一、二某、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娟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冯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所得的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凯世

审判员杨某臣

审判员张瑞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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