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谢某某等112人。
上诉人曾某、谢某某等112人不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0)屈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劳动关系确认、整体拖欠工资等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曾某、谢某某等112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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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