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X区金鹗山居委会南湖大道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通晓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唐某,组长。
上诉人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属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提出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提不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