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申请人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0]X号裁决书,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0]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征收2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