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龙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XX犯非法吸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龙XX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定中
审判员陈辉
代理审判员黎小忠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