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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民权县X镇X村林xx家中,趁无人之机,将其家中的一只藏獒幼犬偷走,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程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xx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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