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现双方分居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封某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内容部分不实,但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在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8月11日双方生一男孩封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同意与原告封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同意婚生小孩封某由原告封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黄某乙有权随时探视小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封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志大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军华